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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电机能效标识适用范围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GB 18613-2020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制订,并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2021年6月1日前出厂或8月1日前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2年6月1日前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规则适用范围及具体的约束条件

该规则适用于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 设计、连续工作制的一般用途三相异步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三相异步电动机:

(1)额定电压 1000 V 及以下;

(2)50 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即工频电机;

(3)额定功率在 0.75kW~375 kW 范围内;

(4)电机极数为 2 极、4 极、6 极和 8 极。

规则不适用范围共14类

该规则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

(1)与其他完全嵌合而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一体机;

(2)为驱动特殊机械专门设计的电动机;

(3)为在较恶劣供电环境下使用特殊设计的电动机;

(4)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电动机;

(5)出于安全需要和特定设计限制而制造的防爆电动机;

(6)为变工况专门设计的电动机;

(7)为起重电动葫芦和建设机械配套的锥形转子电动机;

(8)电磁制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

(9)S1 和操作时间达到 80%或以上的 S3工作制之外的电动机;

(10)绕线转子感应电动机;

(11)变极多速电动机;

(12)完全浸入液体内运行的潜液电动机;

(13)冷却方式为液体冷却的电动机;

(14)变频电机有独立风扇(IC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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